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91号:包工头工地伤亡,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23-05-28最高院: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本案违法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3-05-26山东省生效裁判: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属于选择性执法,以处罚促拆迁
裁判要旨 因涉案房屋位于费县××新区核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在政府组织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上诉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上诉人便对涉案房屋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涉案房屋违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且行政处罚只针对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住户,已签订协议的却排除在外,显然被上诉人是选择性执法,其处罚只是形式,真正目的是拆迁,系明显的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正当性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本案被上诉人执法目的 23-05-15最高院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 23-05-14最高法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的性质 律骑士 2023-05-11 00:05 发表于宁夏
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何认定其性质,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 23-05-11最高院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转自兑诚法律人) 作者|最高法院民一庭 23-05-11最高法院:债权人明知担保人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且知晓或应知晓其无股东会决议,仍订立保证合同,对该合同无效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要旨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没有相关股东会决议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仍然与其订立保证合同,对于保证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对于保证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3-05-10最高法院:商品房消费者付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诉讼中明确表示愿将剩余价款按要求交付执行,法院可认定其享有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强执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23-05-09最高法院:生效裁决作出后无论结果如何均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性通用力,法院对仲裁机构已决案件实体审理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 1.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既判力理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后,无论该裁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均要接受裁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同的主张,更不得提出与裁决内容相反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2.作为确定的裁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的效力或者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积极效力或作用表现为,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以前诉法院 23-05-09最高法院:商品房消费者对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的权利,该物权期待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准物权,旨在保障公民赖以生存的居住权
裁判要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商品房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之需者,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指商品房消费者对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的权利,该物权期待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准物权,旨在保障公民赖以生存的居住权。 23-05-07最高法院: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 23-05-04最高法院: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
裁判要旨 1.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 23-05-02最高法改判:有条件变更房屋权属而未变更,可认定为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点:案外人主张系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支配权,但在长达十多年期间有条件进行权属变更的情形下始终未进行变更并非因客观原因限制(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使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确系案外人通过原始建造及分配取得,但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长期将房屋权属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有意安排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认定其在知晓法律风险的情形下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案涉房屋上相关权益名实不符的争议和法律风险本可避免,故案外人对前述有意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主张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对抗执行。 23-04-28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裁判要旨】1.根据《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23-04-18法院判决: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23-04-18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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