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 23-05-14最高法司法观点:如何认定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的性质 律骑士 2023-05-11 00:05 发表于宁夏
对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何认定其性质,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 23-05-11最高院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转自兑诚法律人) 作者|最高法院民一庭 23-05-11最高法院:债权人明知担保人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且知晓或应知晓其无股东会决议,仍订立保证合同,对该合同无效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要旨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没有相关股东会决议及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仍然与其订立保证合同,对于保证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对于保证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3-05-10最高法院:商品房消费者付款虽未达到总价款50%,但诉讼中明确表示愿将剩余价款按要求交付执行,法院可认定其享有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强执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23-05-09最高法院:生效裁决作出后无论结果如何均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性通用力,法院对仲裁机构已决案件实体审理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 1.根据民事诉讼生效裁决既判力理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作出后,无论该裁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以及其他法院)均要接受裁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进行相同的主张,更不得提出与裁决内容相反的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得就该裁决的内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2.作为确定的裁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的效力或者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而言,既判力的积极效力或作用表现为,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以前诉法院 23-05-09最高法院:商品房消费者对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的权利,该物权期待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准物权,旨在保障公民赖以生存的居住权
裁判要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商品房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房用于居住之需者,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指商品房消费者对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享有物权期待的权利,该物权期待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准物权,旨在保障公民赖以生存的居住权。 23-05-07最高法院: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 23-05-04最高法院: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
裁判要旨 1.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 23-05-02最高法改判:有条件变更房屋权属而未变更,可认定为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点:案外人主张系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支配权,但在长达十多年期间有条件进行权属变更的情形下始终未进行变更并非因客观原因限制(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使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确系案外人通过原始建造及分配取得,但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长期将房屋权属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有意安排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认定其在知晓法律风险的情形下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案涉房屋上相关权益名实不符的争议和法律风险本可避免,故案外人对前述有意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主张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对抗执行。 23-04-28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裁判要旨】1.根据《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23-04-18法院判决: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23-04-18最高法院民一庭: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作为拒支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问: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答:我国《民法典 23-04-17注意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显然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23-04-17最高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虽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2.《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23-04-16最高院: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 1.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问题 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 23-04-16最高法改判:有条件变更房屋权属而未变更,可认定为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点:案外人主张系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支配权,但在长达十多年期间有条件进行权属变更的情形下始终未进行变更并非因客观原因限制(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使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确系案外人通过原始建造及分配取得,但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长期将房屋权属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有意安排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认定其在知晓法律风险的情形下自愿接受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及对外公示效力的约束。案涉房屋上相关权益名实不符的争议和法律风险本可避免,故案外人对前述有意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主张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对抗执行。 23-04-16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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