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诉请的范围内可于二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23-06-30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办?最高院一篇可以"封神"的再审判决书告诉你答案
实务问题 QUESTION 首先强调,本人不对裁判结果作任何评判,只是从裁判文书的“写作与说理”角度来看,这是一篇可以“封神“的裁判文书。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有理论。看到了正真的说理,而不是强词夺理; 第二,有理性。看到了理性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 第三,有常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都要回归到人之常情。 《拍卖公告》未列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是否涵盖了《拍卖公告》发布之时尚未确定但仍需补交的相关 23-06-30最高法院:发包人基于合同将工程款汇入相对方即被挂靠人公司名下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挂靠人有权请求被挂靠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
裁判要旨 发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被挂靠人)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承包人应将其中属于挂靠人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他。挂靠人自认应向被挂靠人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的款项,应从上述施工部分款项中扣除。 案例索引 【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单德本、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 23-06-29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该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06-29最高院:双方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的“可”字系选择性的还是排他性的
最高院:原、被告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可”能否理解为也可以到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 23-06-28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履行《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图片来自网络)
工程结算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就如何偿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施工主合同约定的 23-06-28最高法院:对总、发包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知晓且认可的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虽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仍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裁判要旨 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虽然不是总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但对总包与发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是知晓并认可的,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约束。 23-06-16最高院: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系对合同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相关内容的授权
裁判要旨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并不当然认定为有偿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在与客户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相关规范和惯例,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以及收费标准等。若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亦不能证明双方就代理费用有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代理费用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23-06-12刚刚,法院发布公告: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也可以起诉,法院帮忙查!
以往,民事诉讼立案时,法院均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有些当事人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取得被告具体的户籍信息,2023年6月6日佛山市中院就发通知,为立案申请人提供全国户籍查询服务,意味着当事人不知道被告具体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也可去法院立案,要求法院帮助查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之一。否则,只有姓名,法院仍然无法查询,毕竟同名同姓的太多。 目前,除了佛山中院发布公告外,河南高院也发布过类 23-06-12最高院刘贵祥:《民法典》实施后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问题,《民法典》相对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3-06-09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股东全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激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欠缺合法性基础,故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23-06-0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
法〔202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 23-06-07最高法民一庭: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23-06-05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1.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在于能否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础是否认公司人格,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2.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3.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 23-06-02最高院:原告起诉的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
【裁判要旨】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2.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主要事实高度重叠、裁判结 23-05-29指导性案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在执行期间与他人达成减少财产的调解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点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23-05-29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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