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
【入选理由】
随着2014年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不少公司都设置了较长的股东出资期限,近些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难点,更是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刊登的公报案例,本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了准确认定。本案明确了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不是“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是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系股东的根本性权利,股东出资的信赖利益不应被随意剥脱和限制,不能简单的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更是关注到了现实中确有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及正当性的情形,法院在本案中也进一步查实了公司并不具有合理性且紧迫性事由而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事实。本案的裁判观点,为该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认定思路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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