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总、发包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知晓且认可的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虽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仍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2023-06-16 09-50-39

案例索引

【余西富、罗金辉、朱新超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密市中医院及张忠福、程士学、张宗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号:2021)最高法民申4787号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03月27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二审判决依据固定总价反扣未施工项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泰宏公司作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案涉工程,并与发包人新密市中医院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等内容。余西富等三人虽不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合同条款系明知且未提出异议,亦应受该合同约束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余西富等三人主张据实结算案涉工程价款,缺乏依据。余西富等三人主张新密市中医院在招标完成后更换施工图纸,且对工程进行大量变更使得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造价遗漏造价项目,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施工图纸存在大的差异,亦未证明工程变更达到了足以改变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程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审查期间,泰宏公司提交意见称即使有部分施工范围变更,仅需对变更部分作价多退少补,而非推翻原固定总价约定。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对案涉工程造价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余西富、罗金辉、朱新超再审申请。

转自: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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