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起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原告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备注:本案审判长王东敏认为,原告起诉时提出一个主位诉讼请求,同时再提出一个预备诉讼请求,两个诉讼请求分别依赖两个不可同时成立的法律关系,故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排斥或对抗的,不能同时成立。原告的这种起诉,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称之为主位和备位 23-07-18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司法鉴定要防止以鉴代审,启动条件应严格把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又主张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导 读司法鉴定要防止以鉴代审,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确 23-07-18最高法院:背靠背条款应严格限制或有条件地排除适用,承包人如果拖延结算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实践中通常认为,为防止承包人滥用背靠背条款,应结合承包人的履约情形、分包人的期待利益,对背靠背条款的适用予以严格限制或有条件地排除适用,承包人如果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视为承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分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应排除背靠背条款作为支付条件的参照适用空间。 23-07-18最高法院:公司因合同遭受损失却不积极主张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
裁判要旨 公司与股东之间约定“股东内部承包”项目工程的,则该项目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该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得将项目违法分包。在公司因合同遭受损失,但其不积极主张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3-07-16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介人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 号:(2020)苏01民终1014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人员:夏雷(审判长)、张卓慧、龚达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2日 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中介人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23-07-15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介人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 号:(2020)苏01民终1014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人员:夏雷(审判长)、张卓慧、龚达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2日 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中介人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23-07-15最高院:开发商先售后押,善意购房人虽未登记仍可对抗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是关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第28条、第29条分别针对不动产和用于居住的商品房规定了除外情形。第28条是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第29条是对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第28条对所有类型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29条为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执行人规定的 23-07-15最高法院:再审请求以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再审审理中变更的再审请求将不予审理,同时针对新增的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将不予审查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法院再审仍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再审法院也不予审查。 23-07-14最高院:合同双方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虽然就法院管辖作出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纠纷发生时,由于合同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哪一方构成违约等事实的查明,属于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当事人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法院予以确定 23-07-10最高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虽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2.《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23-07-10最高法: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且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驳回?
裁判要旨:因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的结算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瑞隆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系列《粮食产品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不足以证明瑞隆公司、中恒信公司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协议、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综合证据情况认定,中恒信公司与瑞隆公司之间更可能是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瑞隆公司仍坚持依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难以认定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23-07-07最高法院: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
正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采用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 23-07-05最高法院: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诉请的范围内可于二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一审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 23-06-30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办?最高院一篇可以"封神"的再审判决书告诉你答案
实务问题 QUESTION 首先强调,本人不对裁判结果作任何评判,只是从裁判文书的“写作与说理”角度来看,这是一篇可以“封神“的裁判文书。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有理论。看到了正真的说理,而不是强词夺理; 第二,有理性。看到了理性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 第三,有常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都要回归到人之常情。 《拍卖公告》未列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是否涵盖了《拍卖公告》发布之时尚未确定但仍需补交的相关 23-06-30最高法院:发包人基于合同将工程款汇入相对方即被挂靠人公司名下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挂靠人有权请求被挂靠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
裁判要旨 发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被挂靠人)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承包人应将其中属于挂靠人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他。挂靠人自认应向被挂靠人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的款项,应从上述施工部分款项中扣除。 案例索引 【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单德本、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 23-06-29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该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06-29最高院:双方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的“可”字系选择性的还是排他性的
最高院:原、被告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可”能否理解为也可以到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 23-06-28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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