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请求以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再审审理中变更的再审请求将不予审理,同时针对新增的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将不予审查

2023-07-14 16-01-04

案例索引

【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

案      号:2022)最高法民再286

案      由: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01月03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问题。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其再审请求为“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本案为再审审理案件,富盈酒店在本院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再审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工程联系函》、电子邮件截图等质保金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也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
四、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
五、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0元及利息损失

六、驳回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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