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单德本、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9日
第一,关于单德本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主体适格。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鑫源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单德本以鑫源公司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参与了投标全过程,并在中标后以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次日,单德本与鑫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源公司将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交由单德本履行,单德本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鑫源公司交纳管理费。因此,单德本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单德本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管委会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单德本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鑫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并以鑫源公司名义与管委会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关于鑫源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问题。案涉工程由街路道路、人行步道、路灯、给水排水四部分组成,鑫源公司主张与单德本之间系分项施工、单独核算、统一结算,并主张给水排水、人行步道工程由该公司施工。但原审中,鑫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单德本提交的施工证据能够反映整体施工过程。原审据此认定除单德本自认的206103元给水工程由鑫源公司施工外,其他已完工程由单德本施工,并无不当。第四,关于鑫源公司是否应向单德本返还工程款问题。管委会累计给付工程款510万元,其中单德本实际收到工程款285万元,鑫源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225万元。管委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鑫源公司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鑫源公司应将其中属于单德本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单德本。单德本自认应向鑫源公司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共计25万元。因此,鑫源公司从管委会处受领的225万元工程款,扣除前述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206103元及25万元后,鑫源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返还给单德本。鑫源公司再审申请主张该25万元的性质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双抵顶购买奥迪车款,而非管理费,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刘明双与单德本的车辆买卖纠纷可以另行解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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