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智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
一、含义的区别
第一、一般保证责任的含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力的方式和对象的区别。
第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对象是债务人;行使权力的方式仅限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即是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对象是债务人;行使权力的方式仅限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包括其他方式。
除外的情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对象是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包括通知等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和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即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的对象是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包括通知等其他方式。
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区别。
第一、一般保证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权利消失的情形。
但这一规定从文意上直接理解应该是一般保证人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的消灭。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的权利。只有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了该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才可消失,从这一时刻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但是,这样理解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还存在一下不确定性:1.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日开始起计算?还是从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的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生效法律文书被确定不能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针对这种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一般保证保证责任的立法本意和审判实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给与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债务履行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仅此而已,没有其他。
四、实现保证权利的步骤不同
第一、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实现被保证债权的权利必须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就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在诉讼或者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时间(现在是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确定不能执行,即确定债务人不能履行被保证的债务,开始计算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二步,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请求保证人对被保证债权承担保证责任。通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都可以,不拘形式,以实现保证责任为原则。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实现被保证债权仅需一步即可。
即债权人在保证期经届满前,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对被保证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是通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不拘形式,以实现保证责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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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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