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购房消费者交付开发商的拟转为房款的认购订金属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该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应优先于抵押权予以受偿
裁判要旨 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内部认购申请书》,据此交付的款项为“认购订金”,约定“该款项于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房款”。虽然双方事后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款项属于《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原判决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以及答复意见的逻辑关系,并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认为彭顺丽、谢九乐作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予以受偿,驳回长城资产广西分公 23-08-25最高法院: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意思自治,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
裁判要旨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 23-08-24最高院: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一、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三、《 23-08-03最高院: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否还具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23-07-24经典判决!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23-04-08最高法: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情况下,诉讼时效不作起算
【案例索引】 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本案诉请给付炭粉成球设备款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总承包合同》等明确约定了宝钢公司负有提供炭粉成球设备的义务。在宝钢公司依据三方《欠款协议》提起的仲裁一案中,争议焦点仅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自2014年8月4日仲裁受理到2017年4月16日作出裁决,双方一直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龙江公司在仲裁中的抗辩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仲裁裁决生效后, 23-02-15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已经终止与其委托关系后怠于履行、不协助及时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义务给其造成实际影响和权益损害的,可依法诉讼
关键词 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关系 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决议&nb 22-12-09最高院案例:如何理解和认定《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裁判要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22-12-09最高法院案例: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包还是对外转包
裁判要旨: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又与他人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进行 22-12-09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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