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发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地定额计价确定

2023-09-24 15-07-08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承发包双方虽然对工程造价、单价及合同总价有详细约定,但并未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亦未对造价顾问公司计算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的标准和依据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故原判决按照广西定额子目计价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号:2019)最高法民申1015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0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案涉017#裙房改建工程因设计变更重新作出施工指令,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的计算,同固公司与瀚宇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文件》虽然对工程造价、单价及合同总价有详细约定,但并未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亦未对造价顾问公司计算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的标准和依据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故原判决依据达华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最终意见书》第二组数据按照广西定额子目计价确定017#裙房改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转自网络: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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