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24-03-20最高法院: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视为股东未出资,即便转让股权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已实际构成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4-03-05最高院裁判文书: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一并予以审理
最高院裁判文书: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一并予以审理 24-02-06最高法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无公示效力,非经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效力
裁判要旨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而是行政强制性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当事人抗辩网签备案即为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 24-01-29最高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起诉可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4-01-0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而非判决生效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不同且可并用
裁判要旨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 23-12-01【最高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23-11-30全国统一判!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11-28最高法改判: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判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01.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02 23-11-24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23-11-23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制式合同格式条款对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诉请增加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合同中,若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且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小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则该违约条款系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请求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23-11-12最高法新案例:管辖权争议期间,后立案的法院已经作出了民事判决,应如何处理? 2023-11-06 10-34-46
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 23-11-06最高法院: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因该案不当行使财产保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害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认定有无保全过错并实体处理
尽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该案作出实体处理。 23-11-05最高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并不统一。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 23-10-30邮寄送达起诉状等被退回,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的,属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可申请再审!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3-10-26最高法:二审判决究竟何时生效?判决之日,还是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
【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很明显,从最高院的裁判主文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为判决生效之 23-10-26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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