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判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01.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02 23-11-24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23-11-23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制式合同格式条款对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诉请增加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合同中,若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且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小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则该违约条款系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请求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23-11-12最高法新案例:管辖权争议期间,后立案的法院已经作出了民事判决,应如何处理? 2023-11-06 10-34-46
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 23-11-06最高法院: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因该案不当行使财产保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害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认定有无保全过错并实体处理
尽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该案作出实体处理。 23-11-05最高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并不统一。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 23-10-30邮寄送达起诉状等被退回,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的,属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可申请再审!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3-10-26最高法:二审判决究竟何时生效?判决之日,还是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
【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很明显,从最高院的裁判主文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为判决生效之 23-10-26最高院:出借资质的名义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从法律规定上,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 23-10-25最高法新判例: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至于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3、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3-10-20最高法院:合同虽然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两方签字的主合同条款成立并生效,不受从合同担保人未签章担保条款未成立的影响
裁判要旨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款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23-10-18最高法院:联合体成员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一方实际施工,而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一方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整个联合体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联合体成员,借用其他具备施工企业资质联合体成员的名义进行施工,而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仅以出借资质的方式收取管理费,并未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合同无效。 23-10-17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有权针对该诉讼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3-10-13最高法院: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双方协商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的,属于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承包人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23-09-26最高院:被告否认原告所提供书证中签字真实性的,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
【裁判要旨】 1.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了由该连带保证人签名的担保书,已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保证人否认担保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方式予以佐证。 2.再审申请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强调“因无钱缴纳鉴定费用,不得已撤回鉴定申请”,并认为一、二审法院“完全可以而且很有必要进行变通,由具有深厚经济实力的被申请人缴纳鉴定费用,推进司法鉴定程序,如鉴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利,再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于法无据。 23-09-25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发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地定额计价确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 23-09-24最高法:对赌条款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干预,业绩补偿款亦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定
裁判要点: 1.股权性融资协议的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系资本市场正常的激励竞争行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计算方式是以年度净利润在预定的利润目标中的占比作为计算系数,体现了该种投资模式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的激励功能,符合股权投资中股东之间对赌的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明股实债”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调整。虽然依据协议约定计算的三年业绩补偿款总额高出投 23-09-21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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