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2025-07-04 15-28-15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异112号 

 【案情简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廊坊银行向大兴法院申请变更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大兴民政局)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廊坊银行述称,廊坊银行与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执行过程中张*去世,张*的父亲张贵仓、母亲曹万芹、妻子刘蕊、女儿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均已明确放弃继承,且张*无受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张*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大兴民政局作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应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处理被执行人张*的债权债务。现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大兴民政局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大兴民政局辩称,不同意廊坊银行的变更申请。首先,张*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尚未可知;其次,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继承权应该依法保障。 大兴法院查明,2017年3月6日,张*与廊坊银行分别签订《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综合授信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年3月9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中信公证处)针对上述两个合同,分别出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7702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7703号公证书。2017年3月13日,张*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抵押给廊坊银行。2017年3月21日,张*与廊坊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廊坊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发放贷款2 000 000元。因张*未按期还款,廊坊银行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1月15日,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中信执字01947号执行证书,确认:张*偿还廊坊银行贷款本金1 937 425.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019年4月3日,廊坊银行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涉案房屋的首封法院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因大兴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是第一抵押权人,丰台法院将涉案房屋的处置权移送大兴法院。2020年5月26日,大兴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拍卖款共计2 895 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死亡。张*生前没有指定遗产执行人。张*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刘蕊、女儿张某、父亲张贵仓、母亲曹万芹。大兴法院依法传唤刘蕊、张某、张贵仓、曹万芹到庭询问,其均表示放弃继承。张*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且张*无兄弟姐妹。张*生前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住所地对应的民政部门为大兴民政局。 

 【裁判观点】 大兴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执行人张*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 第一,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 第二,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是说,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在遗产分割前,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变更主体分别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三,本案中,张*生前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应当由张*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张*生前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XXX房屋,对应的民政部门为大兴民政局,故大兴法院变更大兴民政局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廊坊银行关于变更大兴民政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大兴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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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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