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一审判决关于停工损失数额,垫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中铁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因迅通公司的原因造成停工的,迅通公司应赔偿其实际发生的停工损失。由于迅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其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停工损失。但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其合同约定的该部分条款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中铁公司提交的关于停工损失的证据中,迅通公司认可其中关于施工现场的电费损失91560元,该部分损失确实实际发生,故一审判决对该部分实际损失91560元予以认定正确。至于中铁公司主张的其他停工损失如现场租赁材料费、工资及伙食费、保安服务费等、拖欠钢材款项利息等,其提交的证据均是其单方制作或提供,迅通公司并未参与、亦未确认。这部分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该部分停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合理性,亦无法证明均与涉案项目有关或者是迅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对中铁公司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中铁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实际垫资时间及数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也是正确的。
转自网络: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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