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联合体成员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一方实际施工,而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一方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整个联合体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023-10-17 10-23-03

案例索引

【东莞市力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凯里市人民政府、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号:2019)最高法民终205号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31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案涉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麻江县人民政府与力大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签订《麻江县城至白秧坪公路工程碧波至白秧坪标段建设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书》,并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双方对于投资建设案涉公路的权利义务。2012年4月,麻江县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力大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发出投标文件。2012年6月2日,麻江县人民政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次日根据中标结果,双方订立《麻江县城至白秧坪公路(K5+000.000至K10+927.584第二标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书》。该合同内容与此前双方所签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双方在签订了中标合同后,又于2012年6月5日签订补充合同书,再次明确,中标合同之前所签的合同互为补充,如有冲突,以原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为准。以上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内容证明,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前已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
此外,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投资方和施工方,力大公司应当具备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际施工。力大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安公司作为联合投标体,虽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并未实际组织施工,仅以出借资质的方式收取管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案涉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凯里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力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29600523元;
三、驳回东莞市力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网络: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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