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5-07-30入库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处理
【案件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终949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1【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25-07-28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违约条款能否直接适用?相关争议解决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合同无效,该合同中关于“如发包方违约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每月计算利息支付”的约定亦无效。 25-07-22【最高院判例精选】执行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应视为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可追加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且并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公司可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被执行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可以判定被追加股东已不再享有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此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出资”为理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5-07-14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1号: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07-14最高法: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①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的规定,上诉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②对于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虽然针对本金再次约定履行期,但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25-07-11最高法:双方未约定单价、无法区分工程量,且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结论的,应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7月08日 08:21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对工程单价及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单价、无法区分工程量,且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结论的,应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以垫资款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关联合同内容等因素,在合理裁量范围内酌情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逾期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因超过举证期限且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推翻原判决的依据。 25-07-11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行使期限以债权人知道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 25-07-06最高院: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方在庭审结束后作为反驳证据补交证据,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法院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不接受的,属于适用法律有误。②《民法典》第851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内容繁杂,且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特定类型合同,确实存在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等未 25-07-04经典案例: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异112号   25-07-0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25-06-13人民法院案例库: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仍应在该财产价值范围承担责任
案例摘要:被告安顺市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哪些资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担保函明确约定,安顺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范围为:仅限于安顺市某房地产公司欣某国际2、 3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销售款(以7000万元为限),对借款人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并不禁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担保函的该项约定应当依法确认有效。 当事人并未就约定的上述财产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该约定实际仍为保证。此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约 25-06-12最高法: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5-03-15最高法: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裁判要旨:本案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 25-02-10最高法: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24-06-25最高法案例: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发包人使用,但发承包双方未能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的,应从何时起计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大庆市某公司使用,但大庆市某公司与江苏省某公司直至诉讼时仍未能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在大庆市某公司已实际控制并有条件对诉争建设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情形下,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付工程价款利息并无不当,亦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24-06-25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协助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点 无论是根据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明知 24-03-20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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