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号:某路桥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054号),裁判日期20 25-09-10最高法: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号:某路桥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054号),裁判日期20 25-09-10建工案例: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不及于实际施工人(指导性案例)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2018)湘06民特1号(指导性案例198号)【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09-02入库案例: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两种维权方式:起诉撤销或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判例编者说:债务形成后,债务人与配偶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所有的,不能排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权:1. 诉讼程序,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 执行程序,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对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份额的50%(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 25-08-25建设工程不动产以房抵债折价协议是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折抵价款与市价相当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执异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承包人建某公司与发包人银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完成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银某公司尚欠建 25-08-21最高法: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 25-08-21入库案例: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可否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4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25-08-19最高法院:因撤回申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为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 25-08-14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 25-08-05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 25-08-05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 25-08-05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 【案例索引】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16-2-115-001 25-08-05最高法:法院为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但卷宗中无邮寄回执原始凭证的,是否属于有效送达
【裁判要旨】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虽然卷宗中未有邮寄回执原始凭证,但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由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虽主张未予收到,但该地址系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结合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邮寄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应视为已实际送达。 25-08-03人民法院案例库,全国统一判:“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兜底!
导读: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参考案例,全国法院必须参考!这篇案例堪称伟大,因为其要求人民法院在5项诉讼请求方面,必须全面支持买房人的主张。将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转给开发商和银行承担,不得让买房人承担一丝一毫的责任!根据这篇入库案例,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买房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必须支持:1. 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 25-08-02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5-07-30入库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处理
【案件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终949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1【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25-07-28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违约条款能否直接适用?相关争议解决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合同无效,该合同中关于“如发包方违约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每月计算利息支付”的约定亦无效。 25-07-22电话:15810824589
邮箱:bjylawyer88@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