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5-03-15最高法: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工程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先息后本!
裁判要旨:本案在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一年期还是五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欠付的利息,虽然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但案涉欠款发生在1990年至1994年间,1997年内黄二建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投入使用,距离双方2001年《汇总》结算,欠款发生的时间均已超过五年期限。尤其是2009年内黄二建以 25-02-10最高法: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24-06-25最高法案例: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发包人使用,但发承包双方未能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的,应从何时起计付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全部交付大庆市某公司使用,但大庆市某公司与江苏省某公司直至诉讼时仍未能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在大庆市某公司已实际控制并有条件对诉争建设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情形下,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付工程价款利息并无不当,亦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24-06-25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协助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点 无论是根据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明知 24-03-20最高法院裁判: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24-03-20最高法院: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视为股东未出资,即便转让股权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已实际构成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4-03-05最高院裁判文书: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一并予以审理
最高院裁判文书:原告于庭审辩论终结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一并予以审理 24-02-06最高法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无公示效力,非经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效力
裁判要旨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而是行政强制性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当事人抗辩网签备案即为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因此 24-01-29最高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于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起诉可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4-01-0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而非判决生效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诉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不同且可并用
裁判要旨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 23-12-01【最高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23-11-30全国统一判!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11-28最高法改判: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判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01.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02 23-11-24最高法:一人公司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但如存在审计失败情形的,应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对于可经公开查询即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应认定系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该报告依法不能采信。该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应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23-11-23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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