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诉请撤销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高价购买空壳公司股权的行为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损债务人财产,侵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权诉请撤销。 23-03-21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法条变迁+裁判规则+实务案例+司法观点+关联法条)
【法条变迁说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恶意串通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154条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这一用语改为“他人”。本条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54条的规定,内容无变化。 23-03-20最高法院:发包人认可借用资质情形而向被挂靠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未与其他款项混同的不属于被挂靠人责任财产范围,挂靠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1、被挂靠人与发包人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双方均欠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关系未能在双方之间订立,被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权利人,不具有享有发包人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基础。 2、案涉款项进入被挂靠人账户时,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不受被挂靠人的支配和控制,被挂靠人因而未实际占有该款项,故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被挂靠人所有。从案涉账户业务交易单可以看出,除案涉款项外,该账户被冻结后没有其他款项进入,案涉款项并未与被挂靠人其他款项混同。 3、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提 23-03-20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抵押权和金钱债权等权利顺位居先,但劣后于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23-03-17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抵押权和金钱债权等权利顺位居先,但劣后于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23-03-17最高法院: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2.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适格,则不应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23-03-15最高法院最新审判观点:“一房二卖”情形下,即使后手实际取得了房屋,法院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已出售房屋交付第三人使用,导致原来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3-03-14最高法院: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不能当然被认定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对于其他案件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要旨 1.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2.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3.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 23-03-11最高法院: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2.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 23-03-10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裁判要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3-03-09《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附要点解析及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文讲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九民纪要》第32-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 23-03-08最高法院:基于在先以物抵债协议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案涉房产归属
裁判宗旨:认定案涉15套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七一一条第五项,还是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23-03-07最高法院:法律未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可以作为适格原告主张合同权利
裁判要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不管是出借资质还是其他原因,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 23-03-07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来源: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此文系根据刘贵祥专委2023年1月 23-03-05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指导性案例198号
裁判要点: 1.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 2.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23-02-15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指导性案例198号
裁判要点: 1.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 2.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23-02-15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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