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解读|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是否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2024-01-19 10-01-01

【裁判要旨】

1.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原审法院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3)最高法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事实】

高某与山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高某提交的某住建局和山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4条载明,案涉“某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绿化工程”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第四、1条约定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时结算”;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及结算书120天内确认工程审计结果,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完毕”。

高某以自己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山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住建局在欠付山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审计,亦无相关证据明确未完成审计的原因和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高某诉讼请求:1.判令山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0841771.3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及逾期利息;2.判令某住建局在欠付山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山某公司、某住建局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裁定驳回高某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再审裁定:一、撤销一审、二审民事裁定。二、指令某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高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高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一)高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高某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其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适格。

2.高某以山某公司、某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有明确的被告。

3.高某要求山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住建局在欠付山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陈述了相应的事实依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生效裁定驳回高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1.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前已述及,高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进行审理,对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实体判决。生效裁定驳回高某起诉,违反前述法律规定。

2.生效裁定驳回高某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立案阶段,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高某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该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至于高某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相应价款是否成立,可在实体审理时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或依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这属于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

原审法院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高某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行主张可以较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拒绝裁判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之立法目的,应予纠正。

转自网络:创作者DKEIFHCB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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