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入库编号:2024-12-3-016-005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 25-09-18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法案例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中,发包人对已付清工程款负举证责任。
裁判主旨: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承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最高院民一庭: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指导性案例 2025年09月14日 15:30 浙江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 25-09-17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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