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2)最高法民再77号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3月31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8期(总第324期)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将丰盛公司向久策公司支付的正常生产期间加工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判决生效之日,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一)二审判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判决生效之日,适用法律错误,久策公司关于将该违约金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析如下:审判决丰盛公司向久策公司支付正常生产期间拖欠的加工费及该加工费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均未对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截止时间进行调整。而一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并不符合该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适用上述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以欠付加工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金,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在清偿加工费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行改判,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审判决按照久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产期间的加工费4493643.03元”;二、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加工费8652289.71元,支付该加工费2017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61480.52元,支付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自2018年1月1日至该加工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三、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驳回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网络: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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