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人因该案不当行使财产保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害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认定有无保全过错并实体处理

2023-11-05 09-51-08

案例索引

【宜昌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       号:(2023)最高法民终114号

案       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5


案件背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诚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江都公司诉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江都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平安财保公司对江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诚盈公司名下共计210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2016)鄂民初00032-1号】
因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约定,双方同意选择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于是诚盈公司就此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江都公司的起诉。【(2016)鄂民初00032-2号】
江都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最高法民终670号】
江都公司与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2日在宜昌仲裁委员会立案。
诚盈公司认为,江都公司基于其当时所有证据并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且隐瞒了双方招投标的事实以及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存在,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在终审裁定后,江都公司也对查封范围的房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意拖延解封时间,造成诚盈公司的损失不当扩大。
据此,诚盈公司向一审法院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江都公司赔偿因不当行使财产保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失,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片  裁判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
江都公司诉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第62.6条约定,双方同意选择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故该院据此作出(2016)鄂民初00032-2号民事裁定,驳回江都公司的起诉。江都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67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江都公司与诚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2月22日在宜昌仲裁委员会立案。由于双方有关争议正在仲裁,双方是否存在债务、债务数额的确定、江都公司对纠纷主张实体权利进行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等要件事实需等待另案查明并予以确定,本案尚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裁定:
驳回诚盈公司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都公司、平安财保公司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对此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财产保全是否造成诚盈公司损害也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本案原审法院管辖,故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尽管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过程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江都公司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原审法院以诚盈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初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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