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综上所述,开庭时间冲突属于律师执业中无法避免的情形,辩护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向法院提出调期申请,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出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法院应同意辩护律师的调期申请。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周念军律师团队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有益的方法,供诉讼代理人参考:建议各位同行梳理受托案件的进展,预估重要案件可能开庭的日期并主动与法院、仲裁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可能的开庭安排;主动联系时,还可以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在确定开庭时间时与律师沟通,征求律师意见,这样就更能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的避免时间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于2015年9月16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该规定为律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申请变更开庭时间,提供了依据,律师申请变更开庭时间之时,应明确引用。当然,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是最为基本的依据,更应引用。法院、仲裁机构更愿意接受有着相应依据的申请,这也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建议除了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外,还要提供在先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传票、快递记录和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如有可能的话,请律师所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印章,注明所述的情况属实。但切记要实事求是,不能借用其他律师同事的开庭传票作为借口,这有违诚实信用的律师职业道德。在起草申请时,除简单描述开庭时间冲突之外,应明确说明没有拖延案件审理之意,亦可以案情复杂而又距开庭时间太短故而无法更换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委托代理人对案情并不了解等作为理由。有必要时可承诺如本次改期获得同意的,改期后的时间再有冲突的,不再申请改期。如此申请,体现的是对各自工作的相互理解,而非故意为之,相信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能够予以理解,从而批准律师的申请。
转自网路(节选):张涛律师
www.zishenlawyer.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本网站致力于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参考资料,系公益性平台。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核实后删除。联系电话:1581082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