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探析

2022-11-27 08-20-33

作者:杨智昌首席律师

所谓构成交通事故的工伤,是指受害人与某个公司或企业存有现实的劳动关系,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者为公司的利益工作的过程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联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这中情况下受害人(包括其他权利人)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可否主张双份赔偿?单位应负担那些赔偿责任、如何履行赔偿责任?享有哪些权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受害人不能得到双份赔偿!现阐明理由如下:

受害人主张人双份赔偿,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缺少法律依据。

一、这种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的法律竞合,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均能找到相关规定,但实际上他仍然是一次事故,不是两次!  受害人如果以交通事故为由在交通肇事方得到了损害赔偿,再以同一事故为由请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是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你想一方面,就因为你是工人,在上班时间、又因工作原因出了交通事故,就要得到双份赔偿,其他人比如说农民、学生、退休人员及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人等,就应该仅得一份赔偿,你不就高人一等了吗?另一方面,同样是工人,同样是工伤事故,就因为你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你就应得双份赔偿;而非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工伤就应该仅得一份赔偿。你凭什么呀?你真的就高人一等吗?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吗?显然不符合!

二、这种交通事故之所以又构成工伤事故,是因为是受害人当时是在履行公司的工作职责或者是在做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那么该交通事故侵害的就不只是受害人本身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权、财产权;对内讲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给工人以补偿是应该的;但是对外讲,交通肇事方侵害了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请求其赔偿。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向单位主张了工伤损害赔偿,那么向交通肇事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就应该由公司来行使;而不是受害人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损害赔偿,又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工人因工作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由工人来承担责任吗?肯定不能!依法当然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因为工人在履行职责,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处罚,但对外还是要由公司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 因此,既然受害人自己已向交通肇事方行使了赔偿请求权,就不能再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的权利了!从侵权角度讲,一般工伤是因为单位没有尽到劳动保护职责,单位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而由交通事故构成的工伤事故,侵权人是交通肇事方;单位向工人给付了工伤赔偿后,可以向交通肇事方主张损害赔偿,交通肇事方是最终的侵权责任人;单位只是代为给付!不是责任人!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

三、从本质上说,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工伤保险都是国家的强制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目的都是治病救人,为了体现社会的人性化而给受害人基本的生活保障,同一个人不能因同一事件占用两种以上相同的社会保障资源!如果可以,那么受害人是不是还可以,同时以同一次事故为由再向有关部门申请一份医疗保险赔偿呢?!根本不可能!是不是太荒谬了!

四、不符合“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司法基本原则。民法上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即财产损失实行“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赔偿数额不得超出损失数额。换句话说就是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双重补偿,只要能得到补偿;在得到交通肇事方补偿的不能再请求工伤补偿 。  

五、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既可以得到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又应得到工伤损害赔偿 。

 有人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说成是行为人应得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该规定保障了行为人人的诉权,但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兼得两种权利。 该条款不能成为对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法律竞合时行为人应得双份赔偿的法律依据。

总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等重要法律原则,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的法律竞合,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受害人享有选择行使的其权利;但不能同时享有向交通肇事方主张损害赔偿和向具有现实劳动关系的单位主张工伤损害赔偿的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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