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 25-09-02建工案例: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不及于实际施工人(指导性案例)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2018)湘06民特1号(指导性案例198号)【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09-02入库案例: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两种维权方式:起诉撤销或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判例编者说:债务形成后,债务人与配偶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所有的,不能排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权:1. 诉讼程序,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 执行程序,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对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份额的50%(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 25-08-25最高法: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 25-08-21最高法院:因撤回申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为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 25-08-1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是否影响“提起诉讼”已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 25-08-10最高法:法院为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但卷宗中无邮寄回执原始凭证的,是否属于有效送达
【裁判要旨】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虽然卷宗中未有邮寄回执原始凭证,但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由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虽主张未予收到,但该地址系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结合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邮寄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应视为已实际送达。 25-08-03国务院令812号发布《住房租赁条例》2025.9.15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5-07-28电话:158108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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