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所取得的撤销被执行人吴某某向被执行人吴某赠与案涉不动产行为的生效判决能否排除法院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有两种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将案涉不动产赠与被执行人吴某,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依法发生效力。而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的撤销判决仅仅是撤销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向被执行人吴某赠与案涉不动产的行为,并非对案涉不动产的确权判决,故不当然产生案涉不动产所有权回复至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法律效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如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排除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应当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对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取得的撤销判决中关于变更过户的判项依法应予撤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吴某已不能将案涉不动产变更过户至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但是其负有赔偿被执行人吴某某相当于案涉不动产的损失,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可代位参与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案涉不动产拍卖款的分配。
版权公告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06月11日第08版,作者:范春忠(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原标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排除对已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本公众号所发布的原创文章一切权利属于署名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编辑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张涛律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需要白名单授权的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编辑文章、转载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和实践指导性建议,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文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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