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管权异议还是管辖权异议

2023-08-06 08-07-57

主管权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受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内部,也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权产生在前,管辖权行使在后。主管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主管权的落实和体现。

对于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申明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有独立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也未发现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有独立的仲裁协议而予以错误立案,拟进行开庭审理的,被告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呢,还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精神,其立法本意是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仲裁协议的民事争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没有主管权的,该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非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争议。

因此,对于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独立的仲裁协议的,如果人民法院已经错误立案受理,拟开庭审理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申请书》,而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特别是有律师代理被告的该类民事案件,应当予以注意。否则,不仅模糊了主管权和管辖权的原则界限,也同时导致了文书适用的混乱。

附:有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作者简介:魏大阳,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现代组织研究中心研究员。专长领域:合同起草、规范审查、公司治理等非诉事务和办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事实梳理、证据审查判断及法律适用方面有深刻独到分析见解。

作者:逸娇君

转自:网络

www.zishenlawyer.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本网站致力于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参考资料,系公益性平台。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核实后删除。联系电话:15810824589

杨智昌

电话:15810824589

邮箱:bjylawyer88@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Copyright 2022 北京知名律师网

服务热线: 1581082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