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2023-07-24 08-08-34

案例索引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杜丽、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常文武、白满喜、马玉林、杜霖、王琴、内蒙古兴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

       号:2020)最高法民再188号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月29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
包商银行与兴蒙公司、杜霖、杜丽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因该笔债务于2013年12月16日届满,故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5年12月16日。包商银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请求判令杜丽、常文武、杜霖、王琴、白满喜、马玉林、兴蒙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包商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虽然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包商银行未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在认定包商银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对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即维持了一审关于免除杜丽、杜霖、兴蒙公司的保证责任的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由于包商银行仅将保证人之一杜丽列为被申请人,经本院再审庭审中向其释明后,其依然未追加其他保证人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杜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裕泰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8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四、杜丽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裕泰种养殖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载: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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