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

2023-04-04 16-08-35

案例索引

朱x模、易x明、四川航天x鑫玄武岩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x金长荣投资有限公司、贵州x武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申55号

       由: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11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北京x金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是否出资到位的问题。结合原审在案证据《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7月9日贵州x武岩公司出具的收条、x龙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通知书、2019年12月4日贵州x武岩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贵州x武岩公司章程第十条载明“股东北京x金公司认缴出资额95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5%,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股东易良明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的内容,能反映北京x金公司为履行出资对非专利技术进行了评估,并在评估有效期内与贵州x武岩公司进行了交接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确认了其已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足了出资,公司章程也记载了其缴足了认缴出资。虽然《内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贵州x武岩公司章程及涉及的出资情况于2019年12月4日才进行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非专利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亦无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只能以被出资企业和出资方的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原审中,北京x金公司与贵州x武岩公司对案涉非专利技术权属的交接不持异议,《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在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故现有证据显示北京x金公司移交了“连续x武岩纤维生产技术”,且履行出资义务时,北京x金公司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并未超过所载明的有效使用期。四川航天x鑫公司也未举示“连续x武岩纤维生产技术”非客观存在、未移交及《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不实或存在高估作价的证据。据此,原审认定北京x金公司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朱x模、易x明及四川航天拓x鑫武岩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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