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诉讼财产保全 担保保险费 担保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以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并未对此方式进行禁止,且该责任保险费的支出并未超出合理范围。该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案例索引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兖矿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兖矿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终1648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3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国青旅公司应否对案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规定,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以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并未对此方式进行禁止,本案一审法院也予以准许。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也需支出一定费用,上述责任保险费的支出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与北京黄金交易中心签订的《黄金年度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若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中国青旅公司向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第一条和第三条载明,中国青旅公司自愿对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与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主合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中国青旅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该义务。中国青旅公司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退款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上述约定,中国青旅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而应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承担的费用。案涉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兖矿贸易公司、兖矿铝业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而应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承担的费用,故原审判决判令中国青旅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青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青天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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