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民法典实施后,除明确表示赠与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视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以案释法】
张小某与王小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李某系张小某的父母。在张小某与王小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张某、李某出资资助张小某、王小某二人购房及代偿信用卡款项共计200余万元,但未就出资款项性质作明确约定或表示。其后,张某、李某将张小某、王小某诉至法院,主张资助张小某、王小某的购房款及代为偿还的信用卡款项共计200余万元是借款,故而要求张小某、王小某共同向张某、李某偿还借款。张小某与王小某均认可其二人共同生活在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之中,且其二人并没有理性合理的消费习惯,表示经常透支信用卡却无力偿还,需要父母代偿。张小某认可前述款项是父母资助子女的借款,而王小某对此不予认可,其抗辩称张某、李某在支出购房款及代偿信用卡时并未明确表示是借款,故张某、李某与张小某、王小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200余万元款项应视为张某、李某对张小某、王小某的赠与,对于张某、李某的前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王小某并无证据提交。
本案所涉200余万元款项性质应认定为父母以帮助子女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张小某、王小某应当共同偿还张某、李某的资助借款。理由如下:(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张某、李某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案件所涉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在张某、李某否认200余万元出资款项具有赠与之意思表示而王小某主张款项系赠与且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应当由王小某就出资款项系张某、李某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小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李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王小某关于其与张某、李某之间系赠与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驳,法院不予支持。(3)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涉200余万元款项虽属于大额债务,但明显用于张小某、王小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1.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其一,赠与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利的财产;其二,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受赠人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其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日常生活中,情侣、亲属等基于密切关系,之间的财物往来可能较为频繁,而财物往来的原因也较为复杂。在行为发生之时或者行为发生后,建议就往来财物的性质进行沟通并留存证据,可以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厘清法律关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资助的责任与义务,“啃老”绝非法律所倡导,亦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不可“道德绑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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