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例: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不及于实际施工人(指导性案例)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2018)湘06民特1号(指导性案例198号)【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09-02最高法: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 25-08-21最高法院:因撤回申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已经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为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 25-08-14最高法院: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约定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
最高法院: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约定在 22-12-24电话:15810824589
邮箱:bjylawyer88@126.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